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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世界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的司法外解决制度,仲裁以其公正、快捷、保密等诸多优点成为各国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法院的司法活动更是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仲裁与法院的关系,始终是仲裁研究中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一方面,仲裁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法院的司法监督;另一方面,司法监督的干预程度又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本文将着重从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形式两大方面进行具体论述,总结国内外的仲裁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整理,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共分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是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述部分。本章先从仲裁监督的基本概念入手,将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限定在仅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监督的狭义范围内;明确仲裁司法监督在仲裁监督制度中的辅助却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全文应当弱化司法监督、减少法院干预的基调;最后将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历史发展演变分为司法完全不干预、司法过度干预和司法适度干预三个阶段分别予以介绍。第二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的分析。从法理角度、仲裁的性质、仲裁的价值目标、仲裁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特点和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等五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司法监督仲裁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为后文对范围和形式的探讨提供了据以展开的可靠前提和依据。第三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问题的探讨。首先从法学界关于仲裁司法监督范围问题的理论纷争入手,对关于监督范围的模式和体制问题的争论,即对“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双轨制”与“单轨制”的争论进行简单介绍;在对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主要国际条约等相关立法进行比较介绍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应当将仲裁司法监督限于对程序事项的审查上,将国内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并轨,实行内外一致的“单轨制”监督体制;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进一步阐述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对我国仲裁实践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形式问题的探讨。本章主要从司法对仲裁裁决监督的角度,论述了法院行使仲裁监督权的两种最主要形式,即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分别从其各自的基本情况入手介绍,分析了两种监督形式在我国的立法规制和发展现状;最后为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提出了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