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ricl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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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物科技以其对人类身体健康的直接干预能力,对人类社会秩序、伦理观念、法律体制等诸多领域带来重大挑战和冲击。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人体基因研究这一相当新颖的科技领域内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人类对基因和基因信息的研究不断深入,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不断彰显,如何清晰明确地界定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对信息提供者给以合理适宜的权利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本文主要包括导论、人体基因的法律定位、基因信息财产权的构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实现、我国基因信息提供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探索等部分。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四章。导论部分引入现实生活中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化的案例,指出基因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明确问题的解决在很大层面上取决于如何从制度上对个人基因信息法律地位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新路径,从而为权利主体提供一种全面有效的利益保护方式。第一章“人体基因的法律定位”,本章在梳理分析人体基因法律性质争议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的研究缺乏对基因、基因信息等基础概念的区分,相关研究缺乏立论基础。本文认为人体基因的核心价值所在是基因上承载的信息,并非基因本身。将基因和基因信息、二分,人体基因的法律本质为“基因信息”,这一定位更加科学合理,为探讨人体基因研究利用中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二章“基因信息财产权的构建”,现行法律制度不承认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正视基因上业已存在的财产法益,重新定位个人对其基因信息享有的权利,探求一种合理的权利构架,平衡基因信息提供者和基因专利权人之间日益激烈的法益纷争,为基因提供者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法律的使命是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基因科技背景下,认可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能为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规范依据,同时也为相关纠纷确立妥当的解决机制,最终规范和促进基因产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我国对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立法处于一片空白,通过梳理分析国际国内的规范性文件,指出不管是极具代表性的欧盟《指令》还是美国普通法上的侵权法保护模式,均无法满足主体对其基因信息所蕴藏的商业利益的保护需求。在制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基因信息的商业利益基本上被研究开发者独占,个人无法对自己提供的独特基因信息所产生的财产利益主张权利,这更加剧了二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也明显不符合法律所应遵循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无助于防止基因侵权现象的泛滥,客观上阻碍基因科技的健康发展。因此,新型权利建构成为必要,从而为基因提供者提供探求一种合理适宜的权利保护模式。其次,论证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建构的正当性和重要现实意义。其一,基因信息独立存在,具备财产的使用价值和可支配性要件,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范畴,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其二,基因信息财产权发轫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理论上对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建构,是对个人已经实际享有事实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其三,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建构,客观上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在我国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制度上设置更有力的财产权保护机制,加大侵权成本,可以有效减少基因侵权现象的发生,使信息提供者免遭成为“基因宝库”的境遇。最后,分析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确立面临的诸多挑战。本文在对传统人格权理论和侵权法保护模式深入剖析之后,认为:传统人格权的核心与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具有内在统一性,确立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使主体在权益保护方式上具有更多选择,实际上加强了隐私权对个人基因信息的“控制力”,也能有效弥补隐私权保护模式固有的缺陷。此外,基因信息财产权在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不是不可解决的,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可以预防或减少权利实现的障碍。第三章“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实现”,本章主要是对基因信息财产权进行规范分析,明确其权利内容,确立权利实现的途径。其一,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属于一种独立存在的新型财产权。基因信息、财产权客体的独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财产权体系中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二,在当前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安排是基因信息财产权实际有效的实现方式,但考虑到个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还需要借助立法机制实现权利。第四章“我国基因信息提供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探索”,在借鉴分析基因信息提供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和立法模式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实际国情,本文认为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专章作出制度安排,待立法成熟之后再制定专门的基因信息保护法,在立法中要坚持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公共利益保留等基本原则,并在制度安排中明确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权利的实现和限制以及法律救济手段。本文研究对象为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财产权,是主体对其基因信息中所蕴藏的财产利益享有的一种支配权。给予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保护在国内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本文中的司法判例引用的是发生在美国的著名案例,同时以国内个人基因信息提供者的不公遭遇说明探求新型权利建构在我国的必要性和重大现实意义。本文更多的是尝试从理论上对个人基因信息进行财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基础问题的论证和分析,旨在对主体权利保护模式和方法的创新上作出尝试,并试图提出了作者个人的一些见解。其一,梳理分析人体基因法律性质存在的争议观点,指出学者在界定人体基因法律性质时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基因、基因资源、基因信息、个人数据等概念之间的牵连关系,概念界定混乱,导致对人体基因的定位不明。本文清晰地界定基因、基因信息基础概念的内涵,将基因和基因信息二分,明确本文研究的指向是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的基因信息。其二,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在基因信息提供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困境,对确立财产权保护方式面临的理论挑战和现实障碍进行剖析,论证基因信息财产权界定的正当性基础和重大现实意义。本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归纳比较的研究方法,并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确立可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三,本文提出基因信息财产权这一新概念,其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存在本质区别。基因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体现为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对其权利实现的市场机制和立法机制作出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我国对基因信息财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尽管如此,对此问题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之笔者学识和能力有限,需要未来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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