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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这一概念传入中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中国人权事业在吸收西方先进人权思想和制度建构模式的同时,遵循着自身独具特色的发展脉络不断前进。尊重并保护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所追求的根本价值取向。运用法律来保障人权,把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写进法律,则是民主法治进程的必然。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便无人权可谈,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特别是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至新中国的成立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最后的胜利,而且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诸多保障人权的“人权约法”,切实保障了根据地的人民享有真实的人权,也有力地保证了中国革命的顺利进行,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陈独秀、李大钊等领导的新文化运动,以及以胡适、罗隆基为代表的“人权派”为了救亡图存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人权观和法律观是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人权约法的主要思想背景;社会动荡,内忧外患,国民党一党专政和革命根据地的广泛建立是其主要的社会环境;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和毛泽东在中国的革命实践中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形成的毛泽东人权观则成为其理论指导。在如此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并针对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制定了具体内容不尽相同的人权约法,加速了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的进程。
与此相比,国民党在同一时期也制定了标榜人权的法律、法规,虽然其规范性、完整性程度在纸面上远高于共产党制定的人权约法,但是由于国民党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可能真正的保障广大人民的人权,其制定的人权约法是用来维护其专制、独裁和麻痹人民的工具。中国共产党在借鉴其积极方面的同时,坚决从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出发不断从制度层面完善其制定的“人权约法”。
1949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人权约法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让中国人认识到人权思想的进步,人权事业的进展,人权法制化的进程并非仅属于西方国家,中华民族一样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和脉络。但其中也存在诸如内容过于简单,法律语言过于感情化等不足。其经验值得我们在今后的人权法制化进程中认真吸取,其教训也同样需要我们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