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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与民法关系视角下研究财产罪法益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德国的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法律的经济财产说,还是日本的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均是以刑法是否从属于民法为逻辑起点进行的研究。民法是财产权体系的建立者,刑法作为法律的保障者,应以民法财产权体系为基础,进而探寻财产罪法益的内容。法律财产说以及本权说,将刑法定位于民法的从属地位,认为财产罪的法益应是民法上确定的权利,不包括占有等其他经济利益。经济财产说与占有说,以刑法的独立性为思想,认为刑法财产罪的法益不应以民法财产权为参照,只要具有经济利益就属财产罪法益。两种学说观点背后,即为民法与刑法关系极端认识的体现。是刑法从属于民法还是刑法独立于民法,两者若各执一端,刑法财产罪的保护难为全面。据此,笔者以民刑关系为视角,在厘清刑法与民法关系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自身的基本原则得出刑法财产罪法益的确定,必须以民事法律的基本财产制度为前提。另外,结合我国立法就财产罪既“定性亦定量”的立法模式,在财产罪法益的定性上,通过“占有”对本权范围进行限缩。同时,在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本权”与“占有”进行定量检测,使财产罪法益的内容不失其规范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财产罪法益的理论观点综述与司法实践立场的考察。我国财产罪法益所有权说不当限制了财产罪法益的范围,后虽有修正说对其进行扩大,但仍局限于所有权为基点的说理逻辑,将占有仅作例外进行保护。此种观点可谓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形式表达,难以为财产罪法益奠定夯实理论基础,只积极地从正面得出所有权作为财产罪法益的正当性,却未积极的论证占有作为财产罪法益的可能,不可谓圆满。相反,“本权与占有相结合”的学说观点,是一种可行的思维方式,将所有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占有均纳入财产罪法益范围,既与民法财产制度相契合,亦符合刑法自身基本原则。就司法实践而言,通过指导案例研究,虽不能完全确定其立场如何,但可肯定的是司法实践并未坚持理论通说观点。第二部分通过剖析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阐明民刑关系视角下研究财产罪法益的意义。既然民法是财产制度构建之基本,刑法是财产制度违反事态的记述,那么刑法财产罪法益的研究,必须以民法财产制度为前提。这不仅是刑法与民法关系之必然,亦是刑法自身原则的体现。债权与物权是财产法的基本结构,其构成要素的重新组合又将产生绝对的支配权、相对的支配权,绝对的请求权及相对的请求权四项权利类型。债权与物权类型的再划分,为刑法全面实现法益保障目的有着积极的意义。由此,刑法财产罪法益内容,不是简单的所有权、占有或本权与占有相结合即能解决的问题。第三、四部分结合我国立法既“定性亦定量”的立法模式,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分析财产罪法益的内容,避免了刑法财产罪法益确定的逻辑矛盾。在移转占有型取得财产罪中,若行为对权利造成侵害,但并未造成支配形式的破坏,该本权不属于移转占有型取得财产罪的法益。非移转占有型取得财产罪与毁弃财产罪,因与“占有”建立的支配关系无关,所以其法益内容即为本权,行为对本权的侵害即构成财产罪。占有的侵害,是否构成财产犯罪,需要进一步观察占有之上是否具有规范内容。若该占有只是单纯为了维持秩序的需要,禁止私力侵夺,即使该占有本身具有一定财产利益,亦不得作为刑法财产罪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