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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于信托理念之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作为一种专业的间接投资工具,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较而言,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理财的优势,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工具。但是,也正是因为这种信托设计,导致基金管理者权利的过分集中,权利的集中必然带来腐败,基金管理者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有碍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各国的基金治理模式总是围绕对管理者行为的约束来构建,试图形成基金内部各方当事人相互制衡的局面,就契约型基金而言,托管人制度就是内部制衡机制设计下的产物,它的产生确已对基金管理者形成了约束,发挥了积极的效用。由于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加上有关的行政监控没有到位,导致托管人监督职能被虚设,托管人流为单纯的保管、结算工具,应有的监督效用未能体现。为此,本文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行深入发掘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意义的托管制度设计经验的借鉴,分析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在实际操作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托管人监督职能的概述,包括托管人承担监督职能的历史脉络考察和对承担监督职能的托管人出现的正当性分析,明确了托管人在投资基金结构中为何产生以及如何产生的问题,指出托管人的产生是源于投资基金内部监督制衡的需要,它的价值诉求是源于对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限度维护。第二部分,着重对托管人所承担监督职能的性质分析,得出托管人监督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的结论,并进一步对域外和国内托管人监督职责的具体内容作了细分,总结起来,托管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履行监督职责:保管监督、运作监督、通过诉讼救济的监督、任免性的监督、通过会计核算形成的监督,从而构建一个全面的监督体系。第三部分,从我国托管人监督现状分析出发,指出我国基金托管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由于事实上依附于管理人导致难以保持自身独立性而监督不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管理人和发起人角色重叠导致托管人事实上由管理人选任和解聘,二是托管人经济利益受管理人掣肘;第二,在我国基金法律制度下托管人监督内容狭窄以及缺乏必要的履职约束机制,导致托管人监督能力有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基金托管行业的现状以及托管人制度设计的缺陷,本文借鉴域外成熟的托管人治理经验,对我国托管人监督提出了改革意见。首先确定了托管人监督的合法性和效率性目标,随后从增强托管人独立性、明确托管人法律地位、扩充监督权利范围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