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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后期,美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发生剧变。之前适用于农业社会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迅速变化的社会需求。盛行于一时的法律形式主义在美国遭到猛烈攻击。推崇法律实用主义的卡多佐以实用主义为基础,顺应社会变化的法律生长理论产生了。卡多佐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法律和社会之间就会出现脱节的情况。所以,法律不能静止不变,法律需要生长。卡多佐的法律生长理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律理论,虽然是普通法国家法律生长的经验,但作为一种实用主义思想,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状况呈现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夫妻财产复杂化和多样化,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部分。虽然,我国2001年重新修订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12月27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仍然不能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对此,2004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施行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新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但是,现实生活纷繁复杂,面对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法律总会出现滞后及“真空地带”。所以,本文选定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问题研究,以达到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作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关系,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思想文化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就需要有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以稳定婚姻家庭生活,使社会平稳向前发展。同时,随着调整对象的不断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也需要发展完善,以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而法律的生长完善是一种渐进的过程,并受到社会经济条件、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以及道德习惯等其他相关制度因素的影响。本文将从法律生长的视角,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分析我国人民政权下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生长过程,港澳台地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之比较,以及影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因素和法律生长理论对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