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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保护法律制度是领事制度的核心部分。领事制度,起源于公元前6、7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市国家中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形成于中世纪后期商业发达的西欧国家,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尤其是国际商业关系的产物。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旧中国的领事保护制度,伴随着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而形成并畸形发展,海外中国公民曾沦为“海外孤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50多年来,中国政府及国家领导人对华侨的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使“海外孤儿”的时代成为历史。但是,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中国的理论研究仍滞后于客观需要。因此,加强对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索与研究是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外领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诞生对世界领事保护法律制度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和积极意义。接着,文章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角度,对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的内涵、特征及其实施机制加以探讨,着重阐明领事保护的主体、客体(或对象)和内容的演变过程,以及派遣国、接受国、派遣国国民(包括个人与法人)在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在总结中外领事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概括出狭义的领事保护和广义的领事保护的概念,理性地论证了外交保护是领事保护的延续和最高阶段,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对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在概念上的混淆。最后,文章通过对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的论述,就中国领事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在论述过程中,本文紧紧围绕着中外领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力求通过理性的思考与分析,来寻求中国领事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与解决途径,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