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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是我国司法实务界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定位模糊、司法权威缺失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不仅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而且也阻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近几年有不少的学者开始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问题,对我国司法权威的重塑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提出了不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性意见和理论观点,笔者在认真阅读和研究包括张友连、侯猛、季金华等著名法学学者的学术专著之后,试图在总结前辈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论题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最高人民法院从我国建国至今所发挥的主要功能做了一下简单的概括,将这六十四年分为了三个阶段,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为主线,对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发挥的主要功能进行了比较,为第二部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现状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功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揭示其所存在的问题,即最高人民法院角色定位模糊以及司法权威的欠缺。就角色定位而言,设立司法审级制度的原理表明,法院功能的配置与审级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同级别的法院因工作重点的不同,其所应当承担的司法功能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处于法院系统的最顶层,其所承担的司法功能应当严格区别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中心应当放在维护全国法律统一,审理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上,但由于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缺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配置与价值目标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审级设计、角色定位属于制度层面的问题,而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支持以及司法独立是法院司法功能实现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想要实现其维护全国法律统一的司法功能,就必须重新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只有法院系统树立起了良好的司法权威,司法功能的发挥才有可能实现。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司法功能的建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角色定位模糊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革审级制度的途径重新定位,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放在公共政策的创制以及维护全国法律的统一上来;对于重树司法权威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司法独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因为司法的独立是评价司法权威的一项非常重要标准,要树立司法权威必定要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否则将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