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sn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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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经济市场中最为常见且较重要的一种企业法人,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其股东身份的象征,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当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时,可以选择股权转让、减股退出或公司解散,但这三种方式的退出,势必受到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意向以及其他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更是加大了中小股东以前述三种方式选择退出公司的难度。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又出现了较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及解决问题入手,采取前后承接及递进的方式,分四章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进行研究,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概述,主要对股权回购的概念、种类、股权回购与减股退出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及联系、以及股权回购遵循的原则,包括资本维持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进行理论基础研究,以便对第四章分析合意股权回购的合法性做下铺垫,为其提供论述研究的理论依据。同时,本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意义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完善的重要性进行说明。第二章,系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立法演进与现状,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并历经四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在2005年修订时才设立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但之后两次修正均未对该条款进行任何修改,而其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也散见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中,没有形成明确的股权回购制度,各地高院的规定也是基于《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内容,对具体适用稍加释明,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系基于第二章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立法不完善的现状,结合司法实务,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的困境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未规定合意股权回购的适用;未实缴出资股东行使回购权没有限制;股权回购资金来源无明确规定;公司回购后股权处置机制缺失,同时,对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合意股权回购的合法性,从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以期我国在完善股权回购制度时可以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从立法层面肯定合意股权回购的合法性。第四章,系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立法建议,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完善股权回购法律法规提出建议,包括扩大股权回购适用范围,肯定合意股权回购的合法性;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限制其行使回购权;允许公司使用任意公积金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限定股权回购后的转让或注销期限,并限制回购股权股东的抗辩权等。同时,从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构建的角度,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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