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沉默欺诈,是指相对于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欺诈而言,以沉默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欺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沉默能否构成欺诈的见解是趋同的:原则上沉默不能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纵然沉默可以构成欺诈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具体在何种情况下去认定这一点,在两大法系的内部普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究其原因则直接源自于各国家对当事人何时负有说明义务存在着不同观点。在特殊情况下,学界认定沉默可以构成欺诈主要是基于一方当事人对说明义务的违反来确定,而对于具体哪些情况才属于特殊情况,即如何认定存在说明义务的情形,却往往于诚实信用原则处止步。倘若仅仅止步于诚实信用原则,则只能透过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在个案当中确定说明义务的有无及范围,此种操作既难以指导司法实践,也无法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准确的预期。本文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探讨与沉默欺诈有关的法律问题,论述与沉默欺诈相关的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内容和范围问题,以期引起我国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欺诈这一欺诈类型的足够重视,盼望对沉默欺诈相关理论的发展及司法实践有些许助力。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大量阅读我国及域外学者的论著的基础上,并对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关于沉默欺诈案例的具体做法加以考察和分析,最后得出初步的结论。本文的预期创新在于:(1)在对与沉默欺诈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集中对沉默何以能够构成欺诈以及如何认定沉默欺诈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进而将沉默欺诈的定义加以归纳;(2)在对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欺诈制度的研究概况进行详细介绍的基础上,从学者关于肯定沉默欺诈及认定沉默欺诈的学术观点的发展脉络来看,得出学者基本都认可欺诈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两种类型,而其中的消极欺诈即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不作为所构成的沉默欺诈的结论,进而总结出我国法学界对沉默欺诈制度存在的争议,并对该存在的争议加以评析;(3)以说明义务为视角,综合分析相对人的专业能力对沉默欺诈认定的影响,认为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学上的信息不对称是认定沉默构成欺诈的理论依据,进而发现沉默欺诈的法理基础;(4)归纳概括我国沉默欺诈制度存在的的两点缺陷,其一是法律中对说明义务适用的规定不完善,其二是法律未对沉默欺诈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指出亟需对我国合同订立中说明义务适用的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阐明在民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忽视规定说明义务,指出在立法上应对沉默欺诈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期对完善我国沉默欺诈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