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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鱼盐并称,但文献中往往“多详于盐而略于鱼”,盐业由历代朝廷控制,渔业则在民间发展,政府虽时有对渔业加以管理,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和一套系统的制度,直到明代这种情况才得到改变,明廷在全国水域包括沿海地区设置河泊所,委任河泊大使征收渔业贡赋,对渔户设置户籍,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宋金时期,山东的渔业已经出现繁荣的景象,而这一趋势在进入明代以后表现的更为明显,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山东渔业逐渐步入发展的高峰期,奠定了现代山东渔业经济的初步基础。渔业经济是明代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明代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以山东的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为切入点,考察明代山东渔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期对整个明代的国民经济有一个系统的描述,近年来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研究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但大多集中在南方海洋或者长江流域,北方海洋与黄河流域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笔者也期待本文能对此尽一丝绵薄之力。加之明代处于中国封建帝国的晚期,研究其时经济情况对考察山东早期现代化也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