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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成立后能否合法存续并实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受制于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法律制度是整个公司法律制度中起基础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公司设立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如何设计与安排公司设立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发起人、公司、债权人、政府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在设立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取得协调,促进设立效率,兼顾交易安全。本文的新意在于:以公司设立的人、物、行为三大要件为逻辑线索,对公司设立三要件的法律设定及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借鉴外国成熟立法经验,提出我国公司法公司设立规则的修改应贯彻弱化政府管制、增强设立自由的精神,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共同行为。公司设立立法主义从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到准则主义的演变,反映了公司设立法律规制理念从严格管制到设立自由的变迁。 第二章:发起人要件之法律规制。发起人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之人的要件,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发起人的活动对公司设立的成败及公司成立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有必要对发起人的人数、资格设定某些条件与要求,并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做出全面的规范。 第三章:公司资本要件之法律规制。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之物的要件,是公司有效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法对资本要件的规制就构成公司设立中的资本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出资缴纳原则和出资方式三个主要方面。 第四章:公司章程要件之法律规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行为要件,是规范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和灵魂,是发起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同时,作为最重要的公司设立行为,公司章程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与调整,符合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五章: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己经取得法人资格,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设立行为存在瑕疵,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实质上是消灭已成立公司法律人格的制度,影响甚巨,必须严格限定设立无效的原因、设立无效的确认机关与程序及给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