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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红星公司破产案的案例,在此案例中涉及到了破产法中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做详细的分析:对案例中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解等重整程序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对案例中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中的债权、别除权和撤销权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对债务人、管理人和债权人在破产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责任问题的分析。 通过对红星公司破产案的分析,提出案例中所具有一些争议和焦点问题,并归纳和总结相关问题。通过对案例中破产程序的分析,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选任的条件和法律职责作了分析;对债权人的自治因素,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和职责作了分析;对和解与重整程序的提出和决议等程序性的事项在理论上和法律实务方面都进行了分析。同时对破产实体法制度中的债权的范围界定,债权的确定和债权的受偿作了分析;对别除权的特殊性和优先受偿权作了分析;以及对撤销权的制度在理论上和法律实务方面都作了分析。最后对债务人、管理人和债权人在破产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责任进行分析。 最后通过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和进行案例分析后所得出的一些结论的基础上,对企业破产案的法律制度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中,提出应该在管理人制度中设立一个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对和解与重整程序制度的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事务中都应该鼓励企业积极的行使破产康复程序,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撤销权进行思考时认为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恶意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即债务人和受益人的双重恶意才能导致破产财产中的有偿行为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