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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醉酒犯罪应当负有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方面则未作规定,学术研究也并不充分。醉酒犯罪可以分为行为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形与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形,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醉酒者的罪过形式则需要特别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醉酒犯罪的概念及其展开。通过明晰醉酒犯罪的相关概念与特征,明确认定醉酒犯罪的标准。对醉酒犯罪与其他精神病犯罪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比较,阐述了研究醉酒犯罪较之于一般犯罪的特殊之处,突出了研究醉酒犯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醉酒犯罪罪过认定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醉酒犯罪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是由原因行为阶段与结果行为阶段组成。醉酒至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之下,由于在结果行为阶段行为人陷入了责任能力障碍,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时间点应当提前至原因行为阶段,即醉酒至完全辨认控制责任能力状态这个阶段,而不是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这个阶段。第三部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醉酒者罪过形式的论争。醉酒犯罪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典型表现,学界对其罪过形式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应当认为醉酒至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第四部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醉酒者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对于该种情况判断其罪过形式的基准存在不同观点,即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的心理态度作为判断基准和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前对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的认识为基准。本文认为以行为人对陷入醉酒状态前对陷入醉酒状态后实施危害行为的认识相较更为合理。第五部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醉酒者犯罪罪过形式的具体认定。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构成故意犯罪不需要双重故意,只需要行为人在饮酒至醉阶段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故意心态即可,对于行为人饮酒至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心态是故意或者过失均可。第六部分为对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之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应当在刑法中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应当细化:首先,将醉酒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在非自愿醉酒中又区分是否存在犯意的情况。对自愿醉酒前有犯意的行为人,根据醉酒前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主观罪过形态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自愿醉酒前无犯意的行为人,按照其对危害后果的态度确定其主观罪过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将非自愿醉酒的行为人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和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两种情形。对于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非自愿醉酒,应认定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