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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利益返还,是指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后,付款人、被追索人应在其受利益的限度内,将所受利益返还给持票人。持票人与付款人、被追索人之间这种请求返还应当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文章从票据利益返还关系入手,主要围绕票据利益返还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阐述。其中票据利益返还关系的内容是本文的核心,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构成要素、行使及其他实务问题上,票据法领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理解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票据立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票据利益返还关系的要素及其定性,笔者首先从票据利益返还关系的要素入手,对票据利益返还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在此基础上,突出了本文的写作重点,即票据利益返还关系的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最后,通过对票据利益返还关系定位的各种学说的评析,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中,笔者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和国外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和介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第一,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第二,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第三,义务人获得利益。同时,在综述域外各国立法的基础上,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第三部分中,笔者主要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探究。由于定性的不同将影响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具体制度的设计及其法律的适用,所以笔者就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评述之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实现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的论述。主要阐述了利益返还请求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和行使的主体、行使的客体、行使的方式及其票据利益返还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关于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院管辖、抗辩、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最后,在前几部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票据法》第18条自身存在的逻辑矛盾以及和其他相关条文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