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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类型。行政监察制度在制约行政权力以及建设依法治国和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家行政发展必不可少的机制之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监察人员职权职责扩大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随着“十二五”规划的不断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张,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领导机制、监察人员队伍建设、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矛盾,而这些问题与矛盾的存在也是因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或制度的缺失造成的,是我国在行政体制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与回避的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使其能够正确、有效的发挥其职能,笔者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本文的撰写。首先以制度的视角,通过阐述行政监察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构成要素,并结合制度分析理论归纳总结出行政监察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监察人员素质低及监察对象失衡等问题,提出本文分析的主要问题;其次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到其制度上的根源,如监察机关独立性的缺乏是因为我国组织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监察对象失衡是因为作为监察对象的领导层缺乏被监察的“观念”,换言之即行政监察制度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等等,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则是针对问题的制度原因,借鉴国外优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对策,例如针对制度环境的缺失,笔者从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两部分进行阐述,为行政监察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必要的环境基础;针对监察基础制度的缺失问题,笔者认为建设基础性的现金管理制度或者统一的信息平台制度等都是促使行政监察制度完善的必要支持等制度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