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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滩地使用权事关民众的重大权益,加强黄河滩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广大滩区民众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我国滩地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有利于稳定滩区基本生活秩序。黄河滩地纠纷解决理论,是纠纷研究的一部分,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类型,主要涉及传统纠纷解决理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ADR)理论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在传统中国熟人社会的大背景下,纠纷产生后首要解决途径不是诉讼,而是协商。黄河滩地纠纷形成之初,人们通常依照民间习惯、宗法家规等非官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滩地争端,如传统调解、协商、习惯等。即使经过长期演变,传统纠纷解决理念已逐渐退出历史,“和为贵”的思想依旧在当代得以延续,并应用在黄河滩地纠纷解决中,这既是文化创新,也是文化传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理论,是20世纪新出现的纠纷解决理论,该理论将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囊括其中,虽然在纠纷解决的方式选择、适用和效果方面与黄河滩地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整体符合滩地纠纷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是一种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各种纠纷解决制度、程序涵盖其中,并以一种独立运行的处理方式保持不同纠纷解决程序之间的融合与衔接,增加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性。这三种纠纷理论作为本文理论研究的重点,为黄河滩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程序上的借鉴,也为进一步分析滩地纠纷产生原因、解决途径奠定了基础。黄河滩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我国法律对滩地资源使用权规定不明、争议解决措施不完善,特别是在滩地使用权利归属、行政区划界定、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存在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仅凭现有制度规定难以妥善解决滩地争议;二是由于黄河变道、水势涨落等自然原因,导致黄河滩地位置、面积不稳定,而滩地的不稳定性又加剧了黄河流域滩地之争,不利于滩区秩序稳定和既有政策的执行。因此,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若要解决滩地纠纷,首先要实现纠纷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一方面,纠纷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条文或惯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擅自超过规定的利益范围,更不得破坏既有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滩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必须有法律保障,并为权利人提供受损后的救济途径。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有必要从程序性和实体性角度出发,在结合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研究基础上,归纳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土地争议解决和执行程序,形成规范化的黄河滩地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黄河滩地纠纷解决的程序性机制之前,首先要对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有个充分认识,在明确土地登记制度和争议解决程序存在不足的基础上,规范黄河滩地登记程序、明确争议解决办法。其次,对滩地涉及区域行政区划界限划分做出明确规定,确定滩地变动时的行政归属,通过划定“流动土地”的行政区划进一步确认纠纷处理权限和滩地使用权。最后,通过行政确权和诉讼最终解决争议,实现国家对滩地纠纷的解决。在此过程中,将民法学物权理念和行政法学基本原则贯彻其中,以法律理念约束纠纷主体的行为,实现程序性机制与实体性机制构建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