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已经成为现代大型企业的主流组织形式。但是,随着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日渐分离,大多数的股东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控制着公司的运作。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为股东提供了监管公司董事和管理层的工具,它允许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权利,对那些利用他们的信任行自肥之实的董事和管理层寻求他自身不能要求的赔偿。历经一个多世纪发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曾被誉为是“迄今为止监管公司内部事务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美国为重点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历史沿革、派生诉讼的程序、解决方式、派生诉讼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以及派生诉讼中原告律师的作用。本文同时比较了几个主要国家的派生诉讼制度,同时对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共有九章,分别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述:
第1章是论文的引言部分,说明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及不足。
第2章是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直接诉讼的区分标准。其次本章追溯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历史。虽然派生诉讼起源于1843年英国的Foss v.Harbottle案,但时至今日,派生诉讼在英国仍然不是那么普遍。美国的派生诉讼制度虽然几经起伏,但最终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成为世界上派生诉讼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本章随后介绍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派生诉讼,即双重股东派生诉讼。双重派生诉讼目前在美国已经被普遍接受。最后本章介绍了封闭性公司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鉴于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的区别,有的法院将涉及到封闭公司的派生诉讼作为直接诉讼处理。
第3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了分析。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能经历那么长时间的发展,必然有其原因所在。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司和原告股东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并未得到太多利益,真正受益的是原告股东的律师。本章试图从政治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并以1999年至2000年间在特拉华州提起的派生诉讼为例来说明其在实际中的作用。
第4章则转入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程序的探讨。股东派生诉讼的首个困境在于构建一种框架使得那些有价值的诉讼能继续前行,但又要杜绝那些最终目的是为了与公司和解而提起的妨碍性或投机性的诉讼,派生诉讼的程序显示了立法者为平衡上述两个目标所付出的努力。本章首先探讨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重点是对于原告资格的分析,如当时拥有股份原则、持续性错误行为理论以及核心行为理论,等等。其次,本章介绍了起诉前的请求、豁免请求的情况以及绝对的正式请求规则。本章随后介绍了派生诉讼的费用担保制度。美国大部分州现在已经废止了费用担保,一小部分州则对其采取了改良的态度。本章最后分析了美国派生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即管辖法院、适用法律及陪审团。
第5章开始讨论股东派生诉讼的解决方法。大部分的股东派生诉讼最终是以和解结案的。为了确保和解是真正有利于公司的,和解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才能最终达成。达成和解或判决作出以后,原被告之间如何分担诉讼费用以及如何补偿原告这个问题就出现了。这一问题的答案视诉讼的结果而有所不同。最后,如果和解协议被法院批准并且最终结案,那些持异议的股东能否就和解协议提起上诉?对这一问题,美国的法院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已经参加诉讼的股东才能提起上诉,另一些法院则认为未指名股东只要表达过异议即可,不以诉讼参加为前提。由于派生诉讼的一些潜在问题,本章最后还探讨了在美国实行股东派生仲裁的可能性。
第6章则探讨了派生诉讼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由于股东需要先向公司提起请求,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公司逐渐成立特别诉讼委员会来决定是否需要驳回派生诉讼。美国的法院一开始毫无例外地适用了商业判断规则,但特拉华州法院在Zapata Corp v.Maldonado和Aronson v.Lewis案中的判决改变了这样一种做法。本章首先介绍商业判断规则及其在派生诉讼中的运用,其次分析了不同法院在审查特别诉讼委员会决定时采取的不同标准。最后,特别诉讼委员会在审查有关其同事的诉讼时是否会产生“如果不是上帝的怜悯,倒霉的就是我了”这样一种想法,即所谓的结构性偏见,美国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同。
第7章讨论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律师的角色。为了鼓励股东积极地提起派生诉讼,美国法院允许原告的律师从诉讼所得的赔偿中取得律师费。因此,原告的律师是派生诉讼中真正受益的一方,他们控制着派生诉讼,从而增加了投机性诉讼的可能性。本章首先介绍了派生诉讼中原告律师的特点,将其视为企业家能更好地理解其在派生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接着,本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代理成本与派生诉讼的关系,并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在提起诉讼和诉讼和解这两个阶段中原告律师与原告股东的利益冲突。派生诉讼中的律师费规则是作为传统的美国规则的例外而存在的,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则包括百分比方法和北极星制。由于传统的律师费计算方法受到了很多的批评,美国法院逐步在实践中探索全新的律师费计算方法,以期能解决百分比方法和北极星制的弊病,此即本章最后介绍的律师拍卖法。
第8章在分析和比较各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章首先回顾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其次通过对四个经典案件的分析介绍了派生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本章最后提出了笔者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建议,包括费用担保、管辖法院、推进律师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作用等等。
第9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尽管存在某些潜在的缺陷,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仍然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加强对派生诉讼的适当控制,并使其与其他社会或法律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美国为重点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历史沿革、派生诉讼的程序、解决方式、派生诉讼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以及派生诉讼中原告律师的作用。本文同时比较了几个主要国家的派生诉讼制度,同时对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共有九章,分别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述:
第1章是论文的引言部分,说明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及不足。
第2章是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直接诉讼的区分标准。其次本章追溯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历史。虽然派生诉讼起源于1843年英国的Foss v.Harbottle案,但时至今日,派生诉讼在英国仍然不是那么普遍。美国的派生诉讼制度虽然几经起伏,但最终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成为世界上派生诉讼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本章随后介绍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派生诉讼,即双重股东派生诉讼。双重派生诉讼目前在美国已经被普遍接受。最后本章介绍了封闭性公司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鉴于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的区别,有的法院将涉及到封闭公司的派生诉讼作为直接诉讼处理。
第3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了分析。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能经历那么长时间的发展,必然有其原因所在。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司和原告股东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并未得到太多利益,真正受益的是原告股东的律师。本章试图从政治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并以1999年至2000年间在特拉华州提起的派生诉讼为例来说明其在实际中的作用。
第4章则转入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程序的探讨。股东派生诉讼的首个困境在于构建一种框架使得那些有价值的诉讼能继续前行,但又要杜绝那些最终目的是为了与公司和解而提起的妨碍性或投机性的诉讼,派生诉讼的程序显示了立法者为平衡上述两个目标所付出的努力。本章首先探讨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重点是对于原告资格的分析,如当时拥有股份原则、持续性错误行为理论以及核心行为理论,等等。其次,本章介绍了起诉前的请求、豁免请求的情况以及绝对的正式请求规则。本章随后介绍了派生诉讼的费用担保制度。美国大部分州现在已经废止了费用担保,一小部分州则对其采取了改良的态度。本章最后分析了美国派生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即管辖法院、适用法律及陪审团。
第5章开始讨论股东派生诉讼的解决方法。大部分的股东派生诉讼最终是以和解结案的。为了确保和解是真正有利于公司的,和解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才能最终达成。达成和解或判决作出以后,原被告之间如何分担诉讼费用以及如何补偿原告这个问题就出现了。这一问题的答案视诉讼的结果而有所不同。最后,如果和解协议被法院批准并且最终结案,那些持异议的股东能否就和解协议提起上诉?对这一问题,美国的法院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已经参加诉讼的股东才能提起上诉,另一些法院则认为未指名股东只要表达过异议即可,不以诉讼参加为前提。由于派生诉讼的一些潜在问题,本章最后还探讨了在美国实行股东派生仲裁的可能性。
第6章则探讨了派生诉讼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由于股东需要先向公司提起请求,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公司逐渐成立特别诉讼委员会来决定是否需要驳回派生诉讼。美国的法院一开始毫无例外地适用了商业判断规则,但特拉华州法院在Zapata Corp v.Maldonado和Aronson v.Lewis案中的判决改变了这样一种做法。本章首先介绍商业判断规则及其在派生诉讼中的运用,其次分析了不同法院在审查特别诉讼委员会决定时采取的不同标准。最后,特别诉讼委员会在审查有关其同事的诉讼时是否会产生“如果不是上帝的怜悯,倒霉的就是我了”这样一种想法,即所谓的结构性偏见,美国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同。
第7章讨论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律师的角色。为了鼓励股东积极地提起派生诉讼,美国法院允许原告的律师从诉讼所得的赔偿中取得律师费。因此,原告的律师是派生诉讼中真正受益的一方,他们控制着派生诉讼,从而增加了投机性诉讼的可能性。本章首先介绍了派生诉讼中原告律师的特点,将其视为企业家能更好地理解其在派生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接着,本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代理成本与派生诉讼的关系,并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在提起诉讼和诉讼和解这两个阶段中原告律师与原告股东的利益冲突。派生诉讼中的律师费规则是作为传统的美国规则的例外而存在的,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则包括百分比方法和北极星制。由于传统的律师费计算方法受到了很多的批评,美国法院逐步在实践中探索全新的律师费计算方法,以期能解决百分比方法和北极星制的弊病,此即本章最后介绍的律师拍卖法。
第8章在分析和比较各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章首先回顾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其次通过对四个经典案件的分析介绍了派生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本章最后提出了笔者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建议,包括费用担保、管辖法院、推进律师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作用等等。
第9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尽管存在某些潜在的缺陷,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仍然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加强对派生诉讼的适当控制,并使其与其他社会或法律机制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