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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唐至元代窃盗罪处理的变化为研究对象。不管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而言,从中唐至元代对于亲属相盗、盗窃皇室之物的犯罪处理精神都没有改变,都以维护皇权秩序与家族秩序为要义,这是中唐至元代窃盗罪处理变化中的不变部分。从立法初看,中唐至元代窃盗罪法定刑变化呈现由重至轻。具体表现为:中唐最高处刑从流刑上升至死刑,宋代延续之。自宋至元,对窃盗罪的处刑减轻,由死刑又降至流刑。然而,就司法层面而言,中唐至元代窃盗罪的司法实践与立法规定呈现出变化不一致的情形。如唐时期对于盗窃官物的赃值换算并不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换算方法计算,而是按照赃物的重要程度。再如元时期法律规定僧人在窃盗罪中无刺字之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予以执行。与唐宋相比,元代在窃盗罪方面呈现出独有的特色——草原帝国独有的特征。如盗窃对象为牲畜,则根据牲畜的重要性处刑有所不同。体现出元对于宗教秩序及以游牧为基础的经济秩序的特殊保护,这是从唐宋至元代的窃盗罪处理手段的极大变化。本文共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先提出研究对象——窃盗罪,阐述了窃盗罪在古代立法中的重要性,同时,又说明了中唐至元代这一时期的特殊性;其次,研究现状的总结,从宏观角度以及微观角度对学者的研究观点进行分类及简单评价。最后,对“盗”字涵义、盗罪概念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和考释。正文又分为三个部分。一、中唐至元代窃盗罪立法情况:本部分在结合时代背景的前提下,对中唐至元代窃盗罪的立法内容的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部分主要包括刑罚及量刑的变化。二、中唐至元代窃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部分从窃盗罪的犯罪主体身份、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三个方面对窃盗罪的构成进行梳理。三、中唐至元代窃盗罪的司法适用:此部分主要是从犯罪身份方面分析窃盗罪在司法中的适用以及与立法不一致之处。同时该部分阐述了窃盗罪在类推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