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掌控与国家认可:试析民国时期离婚方式的转变

来源 :四川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huibula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清末变法以来,婚姻家庭法律的近代化过程,除面临近代法律变革的一般性问题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婚姻法律往往与一个民族的精神、习俗密切相关,我国固有的婚姻法律受中华民族数千年因袭之家族制度影响颇深,在国家制定法之外又有大量的民间习俗存在。新法律与旧道德,旧法律与新道德,杂揉纷争;法律和社会的不适合,在对婚姻家庭的规范确定上,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困境和选择,不单只涉及女性本身,也反应了“看得见”的制度与“看不见”的道德伦理与民间习俗对女性的不同规训理念与方法。   本文在使用充分的司法档案和新闻杂志的基础上,力图考察晚清民国时期的离婚纠纷状况,展现其中所暗含着的四种转变。首先是制度层面上:国家对婚姻纠纷的调控模式转变;第二,导致离婚的原因及离婚的主动者自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三,离婚纠纷展演空间的艰难转变:从祠堂到法庭;第四,大众舆论对离婚纠纷的介入和影响:从家丑到新闻的转变。   通过对以上四种转变的展现与剖析,可以看出:进入民国后,离婚法领域就存在着两套知识系统,一套是由法律精英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法律技术和法律语素构筑起来的具有明显西方色彩的、靠国家司法系统强制推行的正式离婚法律制度;另一套是在中国存在数千年的、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失效但仍然被很多人奉为行为准则的法律系统——隐性离婚法律制度系统。   正是通过对这种转变的梳理,可以看出一种新的国家规训手段是如何在传统社会中发生作用的。国家是如何把民众的婚姻纠纷从家族管制中转移到国家控制下的,这个转移的过程的实质就是让民众的日常生活更多的暴露在国家权力之下,以此把家族的影响和权力从民众生活中排挤出去,从而达到国家对此社会资源的有力控制。
其他文献
乔治·萧伯纳不仅是一位英国杰出的现实主义戏剧家、文学评论家和社会主义活动家,更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在近60年的创作生涯中完成了51个优秀的剧作,每部创作、介
学位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打倒了长久以来压迫人民的阶级剥削制度,建立了人民政权,废除了奴役妇女的旧的政策法令和清规戒律,揭开了妇女解放运动的新
书院从唐五代产生以来,已历经千年。不同于官学和普通的私人讲学,书院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具备完善教育功能的新教学载体,对促进我国传统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全新的
学位
在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当中,先秦学术最具原创性,其学术水平之高也是为后世难以逾越的。学术环境的宽松、为现实服务的强烈的使命感,是先秦诸子思想产生的土壤。在诸子思想的交锋
欧文·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是20世纪40年代享誉全球的中国通,中国早期边疆考察的践行者之一。他长期游走于亚洲内陆与中国边疆,并进行实地考察。这种考察方式使其获得了“
中国史学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发展可谓是一波三折,起伏不断。从历史学发展历程来看,对历史学社会功能的探索仍然是中国史学重要的传统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史学界对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