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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以“技术侦查措施”为节名对技术侦查进行赋权与规制,并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从立法层面为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从宪法、法律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文件这样一个效力性、程序性和可行性都较强的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选择,是侦查措施内在价值判断,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然而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过程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却是少之又少,未能发挥出技术侦查措施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应有之作用。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种类无法厘清、适用范围无法确定、适用程序设置不够合理、执行缺乏有力制度保障、监督与救济渠道存在缺失几个主要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法律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与特点。第二部分探讨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基本规定,包括适用规定的表现形式、适用的正当性分析和适用规定的基本内容三个方面。第三部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现状出发,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结合存在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