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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频发的今天,医疗诉讼时常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然而当前各地法院对于该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并不统一。对责任构成认识的不一致必将导致医患纠纷中权责不清、患者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进而使医患矛盾进一步扩大。本文将立足于国内发生的大量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说明义务进而侵害患者自主决定权之案型,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违反医疗说明义务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明晰。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部分,提出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部分,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部分,对医生未履行自主决定信息的告知而侵害自主决定权的侵权责任要件进行分析。在法益侵害部分,指出司法实践和学界在法益侵害判断方面的错误之处,揭示第五十五条真正要保护的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生未履行说明义务在侵害患者自主决定权时才引发侵权责任。在加害行为部分,论述了医生对影响患者自主决定信息未予以充分告知时将侵害患者的自主决定权,阐述了自主决定信息的判断标准、与他种信息之区别、医生对于重要的自主决定信息的说明应达到的范围。在过错部分,指出在医务人员应当预见未进行自主决定信息告知会侵害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时、对应当说明的信息有了解可能性时、且未达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时,其具有过失。在损害部分,指出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根据利益差额说,患者的损害即因医生未予以充分说明而未能作出自主决定时的后果与其自主作出医疗决定时可能产生的结果的差额,这种差额是否存在需通过三个步骤进行检视。在因果关系部分,阐述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不适宜用来判断患者如获告知是否会作出不同决定。其原因在于,在人的意志自由的预设前提下,无法对法益侵害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相当性作出推断。在这样的情形中,应结合法规目的说,观察行为人违反法律所生的损害是否是法律所欲防范的危险的实现。第三部分,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部分,对三个医患告知纠纷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医生治疗决定权与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冲突是医患纠纷的核心问题。二者的冲突既体现在医生未遵从患者的决定,也体现在医生对说明义务的履行当中。医生未遵从患者的决定,主要有医生更改手术方案或扩大手术范围和医生违背患者不合理的决定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中,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治患者更改手术并不侵害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更改手术方案或扩大手术范围未明显增加风险或涉及身体保有时,医生之变更属于医生治疗决定的权限,也未侵害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更改手术方案或扩大手术范围明显增加风险或涉及身体保有时,需结合患者术前作出的决定研究该变更是否属于患者已授权的范围,如不属于,则医生擅自变更之行为必将构成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侵害。在第二种情形中,即便患者作出的决定从医学角度看并非最优选择,但只要是患者获得充分告知后的自主选择,医生就应当遵从;而如果患者的决定与生命保有发生冲突时,即属于超越了自主决定权的行使限度,此时医生没有遵守患者的决定而对患者展开救助,不认为构成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侵犯。在医生履行告知方面,医生的专业判断应当得到尊重,但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完全凭自己的医学判断任意决定是否免除信息告知。医生的告知应始终从具体患者的自主决定出发,首先考虑患者对于医疗行为的态度和是否希望获得告知方面的心理状态,在充分了解患者意志以后,医生在是否说明方面的专业判断才有发挥的空间。患者意愿与家属意愿不一致时也会对是否侵权的判断产生阻碍。首先需明晰,患者授权家属作出决定是一种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并不一定同时成立委托关系。其次鉴于患者与家属的法律关系,医生在征求决定时需依据的顺序是:先征得患者手术当时的决定,再探寻患者术前的决定,最后才听从被授权人也就是家属的决定。医疗行为可能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并阻却医疗行为对患者自主决定权侵害的违法性。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之义务及符合本人的意思。其判断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本文认为,本人可推知的意思应从管理的代价与获益的关系进行考量,即衡量事务管理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否高于管理本身所侵害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