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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次创新试点改革,未来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化的生态环境权益救济程序应在法律层面理顺基础理论逻辑,在实践层面应明确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司法程序。重点是厘清作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源泉,适格当事人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基础;此外,必须在理论和立法上辨析其与传统的民事侵权、公益诉讼和行政规制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只有在明晰上述问题之后,才能界定其法律属性,才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当下关于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的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有三个,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不同的理论基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的界定亦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其深度剖析,从理论层面准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属性,并从立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研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界定的困境。本部分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侵权、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规制的对比分析,阐述不同制度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之间的共通和差异之处。比较研究在传统侵权理论下生态环境损害物权化的难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侵权的宗旨、性质及责任负担和履行上存在本质差异;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和案件覆盖范围的区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规制虽同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但在理论逻辑和实施效果上是不同的。第二部分,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的理论。本部分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界定的三种理论观点,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国家环境保护理论说和公共信托理论的梳理,分析不同学说的支撑点与不足之处。此部分重点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追偿主体权源和生态环境权益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否定上述三种理论的不合理性,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建与完善需要突破现有理论的束缚。第三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新型的环境诉讼,本部分在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论证基础上,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民事侵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新型的环境诉讼,指出生态环境权益应定义为公众共用物,生态环境损害追偿主体的权源是环境权益代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属性的界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