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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日益成为公民日常食品消费的一部分,保健食品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立法混乱且滞后,保健食品行业“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严重,单一注册审批制的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而保健食品直接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以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但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发展仍不成熟,先前单一的注册审批制已经影响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改进保健食品监管方式,建立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分类监管制度是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2015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体制,即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他保健食品则实行备案管理。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保健食品由“注册审批制”向“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监管制的转变,而这一监管模式的转变,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政府机构和消费者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保健食品实行分类管理,并引入部分保健食品备案制的监管模式有利于缓解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不力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保健食品分类监管制度在现实的推行实施中仍面临问题,尤其是立法层面上的不足,如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完善。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较为完善,其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也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及经验,并结合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状况及监管现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遵循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地实现“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分类监管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