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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犯罪论的核心,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犯罪构成不仅仅是一个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诉讼法上的意义。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内容、体系、机能方面的特征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由于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审视以及完善建议,均应当结合刑事诉讼的视角予以展开。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论述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问题。通过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了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定型的过程。接着介绍了现代具有典型意义的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在此基础上对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内容、体系和机能三方面的比较。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犯罪构成体系和刑事诉讼的关系。首先,立足于犯罪构成体系自身的功能,通过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分析,阐明了犯罪构成体系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然后,从刑事诉讼实践需求的角度对犯罪构成体系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包括充足性要求和体系性要求。
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及这种推定机能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包括了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和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最终得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一些启发意义。
第四部分具体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要件、逻辑顺序和体系方面存在的不足。
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取舍、逻辑体系的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