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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不同于市场和中介的第三种金融模式。这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中介到底会产生何种影响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本文试图从传统银行的职能为切入点,基于金融中介理论,系统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二者之间的动态联系与区别,以便为未来我国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创新性地将金融中介理论引入了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与商业银行动态关系的研究之中:在梳理金融中介理论和银行传统职能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发现了金融中介功能的动态衍生性和可解构性,指出互联网金融是市场与银行等中介竞争合作的产物,能够对部分银行传统职能进行解构,进而动态衍生性也会使部分职能发生变化。“职能解构”并非是银行对该项职能的放弃,而是意味着某项职能的执行者从银行延伸到互联网金融平台、职能的执行方式和表现形式发生变化。按照不同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所能执行职能的不同,本文将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3大类:第三方支付类、金融服务类(金融搜索、互联网金融门户)、融资型平台类(众筹、大数据金融和P2P)。现有的三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三方支付类、融资平台类、金融服务类分别从不同的侧重点对银行的传统职能进行了解构。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推导,在互联网时代,解构表现为外包、批发性对接、分立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产生;职能衍生表现为服务对象的扩大、金融创新和重构。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将继续围绕着对银行功能解构的主线,与银行之间形成互补合作—竞争的均衡状态,成为金融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内容:(1)首先对国内外金融中介理论以及相关理论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提炼。(2)基于金融中介理论探究互联网金融这一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产生的根源,从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交易成本和价值增加等角度进行论述,并且探究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中介理论可能产生的影响。(3)以点名时间、拍拍贷、阿里小贷三类具有代表性的融资型平台为分析对象,旨在从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信用机制、风险等方面分析比较这三种类型的融资型互联网金融交易机制和信用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性,通过分析比较发现,这些差异性导致了这三类融资平台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差异性。(4)从外部环境与内部机制两方面比较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5)基于金融中介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传统职能的影响以及二者未来的动态走向。(6)基于对大数据金融的中介特征分析,探讨大数据背景下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新的意义。最后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宏观的监管政策以及微观的发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