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可支配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量已显得捉襟见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客观需求。但在目前法律制度下,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必须先征为国有(乡村企业用地、宅基地、乡村公益性建设用地除外),这种征地配置土地的供给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引起了大量规避法律甚至公然违背法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国家曾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行为予以大力清理,但效果并不理想。清理过后,这种现象又会重新出现,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可以说,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求。可喜的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决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政策支持,下一步要做的则是如何通过法律的规制来落实这一政策精神。然而,从蓝图性的政策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再到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尚有较长的路要走。“经批准”三个字意味深长,恰恰表明了决策者对此问题的谨慎态度。为了保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稳步进行,避免这一市场放开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案无疑是当前的首要工作。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问题,法律应对从哪几方面作出规制?具体应作何制度安排?正是基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本文一方面对现行法律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立法根源作出分析,并指出现行法律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所引发的问题,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通过分析比较各地方的立法文本的基础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条件、方式、增值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具体来讲,除了导论外,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针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现状作出分析。本章首先对法律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立法原因、指出限制入市导致的后果、肯定了入市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这是入市的前提,只有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入市才能保证入市的有序进行;第三部分主要阐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应具体采用方式。具体应包括出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拨用等。第四部分则是讨论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的增值收益问题是入市的关键问题,关系到各主体的切身利益,本部分主要从土地增值收益的内部分配和外部分配两方面对收益分配作出安排;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及建议,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