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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罚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缓刑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特殊缓刑)。一般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缓刑。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只研究一般缓刑,而不涉及战时缓刑。根据缓刑适用对象的不同,一般缓刑制度中有成年人缓刑与未成年人缓刑制度之分。基于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关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因此,缓刑制度包括的内容是庞大的。为了作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只研究成年人缓刑制度而不研究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缓刑制度是深受当今世界各国欢迎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它极大地制约了缓刑功用的发挥。因此,研究我国的缓刑制度,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这对加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论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缓刑与缓刑制度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缓刑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为我国所接受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内容进行学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反思;第五部分是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从国内外学者研究缓刑制度的成果来看,学界对缓刑与缓刑制度的概念理解、区分是不够明确的,有时甚至混淆了两者的界限。基于此种情况,笔者阐述了缓刑及缓刑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对它们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对缓刑性质的争论是学界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通过对争议观点的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缓刑的性质在本质属性上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缓刑制度的存在发展,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效。我国缓刑制度的得以引进,并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缓刑制度的应用并不充分,实践效果也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不完善外,缓刑的实践应用、考察、撤销等环节上出现的问题是主要原因。支撑缓刑制度基础理论的不足,民众刑罚观念的陈旧固执,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出现偏差,缓刑适用法律的不完善,缓刑犯考察监管工作的不到位,撤销缓刑事由的模糊与程序的不规范,限制了缓刑作用的发挥,导致了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率的低下。因此,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充分发挥缓刑的效用,必须彻底转变我国传统落后的刑罚观念,树立新型的刑罚思想、理念,确立我国缓刑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缓刑立法、执法、考察、撤销程序。缓刑制度的完善是笔者论述得较多的部分,其中,有关转变刑罚思想,树立新型刑罚理念以及确立缓刑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是目前学界论述得较少的内容。最后,笔者对学界普遍讨论而实务界也付诸实践的缓刑听证、社区矫正制度也进行了探讨,并初步表明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