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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然价值和效用。第一章主要论述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概况、调解与判决的区别和联系、我国调解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第二,调解以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为原则;第三,法官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调解必须由法官主持和引导;第四,调解协议必须经法官审查确认,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与判决既存在明显的差异,也具有一定的联系。文章还列举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调解和诉讼和解制度,较为典型的有日本的民事调停、台湾的诉前调停、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并与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文章列举了英、美两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德、日和台湾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法国的诉讼和解制度。第二章论述了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审判权的扩张和当事人诉权的弱化;二是自愿原则与司法强制性的矛盾;三是合法原则与调解方式自身规律的背离;四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WP=50>原则的误区;五是民事调解无审级限制;六是调解适用的范围过宽;七是关于调解书生效的规定违反诉讼契约的一般原理;八是调解的监督机构不健全;九是民事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十是关于救济的规定不尽完善。第三章对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论述。一是整合和提炼民事调解的原则;二是协调好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强调并贯彻处分原则;三是缩减民事调解的范围;四是规范调解方式,实行调审分离式的调解制度;五是取消反悔权,明确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六是强化民事调解的事后监督机制;七是建立民事调解的可撤销制度。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也极具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对其的改革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正如龙宗智先生所提到的那样,在对调解制度的改革中,我们亦要寻求其在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因为缺乏法治的底蕴,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显得艰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状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努力,需要我们从各种角度去实践,以期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调解制度,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必须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的整体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