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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术界尚缺乏对于“裸官”廉政风险防范问题的系统研究。一方面,“裸官”群体是最近才凸显在社会公众视野中的新名词,就其辨识度而言,似乎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另一方面,公务员廉政风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于腐败问题的研究方面,缺乏对于有效防范公务员廉政风险的专门论述,而对于“裸官”这个特殊公务员群体的相关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然而,系统地研究“裸官”的廉政风险和当前相关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现阶段的改革和建设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为有效防范“裸官”廉政风险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方法,使我国公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时代变迁所带来的挑战;更梳理了相关制度建设所依据的理论成果,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范围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交流的深化,移居国外甚至取得外国国籍早已不是罕见事件,“裸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份子,我们不能因为其担任公职就剥夺其合法权力;但同时不可否认,“裸官”是廉政风险爆发的高危群体,因此,应该对“裸官”实行分类别的管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裸官”廉政风险中的一些良性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此我们要予以理性的对待,而本文更多关注的是“裸官”群体所可能产生的恶性廉政风险。
解释廉政风险产生的理论有很多,本文依然采用了公共部门“委托代理理论”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阐释“裸官”廉政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也是其发生的根源--“裸官”的理性经济人属性使得其与委托人公民之间激励不相容现象的存在,同时,“裸官”对于党和国家忠诚度的下降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因;另一方面,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范围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交流的深化都给“裸官”廉政风险的发生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而我国行政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及具体监控机制的缺失都加剧了这一风险。
究竟应该如何改进和优化我国防治“裸官”廉政风险的相关政策呢?本文研究和总结了国外治理官员廉政风险的制度措施,归纳了一些对于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主要包括:凸显公务员的“收益-成本”差距、提高对公务员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反腐的“社会资本”存量等。
本文从分析学界对于公共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讨论了“裸官”廉政风险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失范的原因,如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裸官”理性化的选择及激励不相容情况的存在等。并以此为切入点构建了防范“裸官”廉政风险的理论框架,最大程度上实现“裸官”和公民的激励相容,使双方目标得以统一,同时要降低体制内外监督“裸官”的成本。只有使政策制定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其效用。
在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和构建防范“裸官”廉政风险理论框架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裸官”廉政风险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不足、配套制定建设方面不完善的现状,本文对于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作出了如下构想:防范“裸官”廉政风险的制度创新分为核心制度创新和配套制度创新两方面,核心制度设计包括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裸官”管理机制、提高体制内外的监督的有效性、推动国际间相关领域合作交流的制度化建设方面;配套措施包括推动政治、经济体制的联动化改革、推进公民社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