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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人权保障水平下,人们对“人作为一个性存在享有相应人权”的观点,应该说没有多少争议,但是,对于这一人权的具体法律保障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民法在对自然人这一人权的实现与保障中,争议更大!主要问题有:对于获得人权保障下的自然人性利益,民法中应否肯认、如何肯认?民法上现有人格权理论中的“贞操权”理论、“性自主权”理论能否担当?如果不能够完全胜任的话,自然人基于人格中性要素的保护,到底还应享有哪些人格权利?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救济、(婚姻中的)行使以及利益实现又如何?少数性表现非常态人群的上述问题应如何?为了能够在民法上对自然人获得人权保障下的性利益提供周全的保护,在民法理论上正确地解说上述诸问题,文章首先在社会学上阐释与归纳了性的两种属性;接着,在法哲学上推理论证了性的属性、人权意义的性权利与民法中的性权利三者间的内在联系、人权意义性权利的特点以及受这些特点影响下民法中性权利的应有表现;最后,主要运用了概念法学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自然人基于人格中的性要素的保护,从而在民法中的人格权意义上应享有的性权利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整合与归纳,分析论证了每种具体性权利的应有内容、法律救济以及它们在婚姻中的行使与实现,实证解说了变性症者、同性恋者的性权利相关问题。文章的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思路,对与性相关权利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点评,指出现有理论的合理性与不足,初步提出民法中性权利的研究路径。文章的第一章,首先,简要揭示了性的特性、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与民法中性权利的内在关系;其次,从性的自然属性角度出发,总结归纳出性的七种自然特性,从性的社会属性出发,检讨出了性的六种社会特性;再次,以性的属性为根据揭示出人权意义上性权利的四个特点;最后,在性的属性、人权意义上性权利特点的基础上,初步推理出民法中性权利的一般问题,为下文对民法中性权利问题的系统研究确立了基本指导思想。在第二章中,首先,从性的四种含义入手,系统分析了自然人人格中的性利益构成,廓清了民法中性权利的利益保护范围;其次是,民法中性权利概念的正式提出、解析与特征归纳;再次,从性利益的全面保护出发,结合现有的人格权体系,论证了民法中性权利理论提出的必要性,初步提出了民法中性权利的立法设计,系统梳理出了民法中性权利的体系。文章的第三章,分别论述了两种物质性性权利(性生理载体权、性健康权)与三种精神性性权利(性自主权、性别权、生育权)的概念、内容与私法救济。文章的第四章,主要研究了少数人群(变性症者、同性恋者)性权利的相关问题。文章的第五章,从民法中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的角度出发,对(性爱)婚姻中配偶间有关性的人格利益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夫妻双方性权利行使的共同目标应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性权利、尤其是精神性性权利所保护利益的共同实现。文章的结论部分认为:一,自然人作为一个性存在,无论在人权层面上,还是在民法中的人格权上都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二,在现有民法的人格权体系下,性权利至少应包含如下五种具体权利,即性生理载体权、性健康权(物质性性权利范畴)与性自主权、性别权、生育权(精神性性权利范畴);三,“人作为一个性存在”是一个“复杂的性存在”,所以,变性症者、同性恋者作为性少数人群也应适当享有相应的性权利;四,于婚姻关系中行使与实现性权利,是最可能符合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要求的性权利行使与实现形式,也是最主要的性权利行使与实现形式。(性爱)婚姻中双方当事人性权利自治行使的目标应是有利于双方性权利、尤其是精神性性权利所保护利益的共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