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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定性问题是我国实践中处理财产型犯罪问题的一个难点问题。综观相关理论,主要有“平和抢夺说”和“公开盗窃说”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对我国财产型犯罪的各罪构成和区分标准进行了不同的描述,因此,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的定性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董某非法占有摩托车案为研究素材,通过对这两种学说的分析比较,以及对抢夺罪、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探讨,试图为“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找到一个合适的定性,以此来解决这一难题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困扰。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通对董某非法占有摩托车案的案由、案情进行介绍,归纳出处理本案的三种分歧意见,即对于董某公然以平和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应构成抢夺罪,检察院认为应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部分是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的定性分析。通过总结本案的三种分歧意见,笔者得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上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的定性之争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平和抢夺说”,另一种“公开盗窃说”。对此,笔者先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中“公然”和“平和方式”的内涵进行分析,又分别探论了抢夺罪的“暴力性”和盗窃罪的“秘密性”。通过对上述两种争议观点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平和抢夺说”尚存缺陷,“公开盗窃说”更具有合理性,故赞同将“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归于“盗窃行为”。第三部分是对本案的研究结论及立法启示。结合对“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的定性分析,本案得出了明确的定罪结论。即董某的行为不应定性为抢夺罪,也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而应定性为盗窃罪。同时,通过对本案的研究,笔者得到了一些立法启示。即在赞同“公开盗窃说”的基础上,建议把“公开盗窃”理论融入我国的刑法架构,对我国财产型犯罪的区分标准进行重新界定,扩大抢夺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