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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对企图形成或加强潜在市场支配力的事前预防和控制的机制,对于保障相关市场内的良性竞争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依据自然成为诸多拟通过合并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经营者所关注的热点之一。但囿于时代的局限性,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在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一制度设计中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尽管近年来出台了种种配套措施,但现有规定在应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仍屡受质疑,需要学界提出符合该领域特征的新规范模式。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回答,以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移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时有所助益。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移动互联网的特殊性及其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带来的挑战。移动互联网行业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市场竞争态势也呈现出结构性垄断和结构性竞争并存的局面,更因技术创新作为经营者的主要竞争方式而瞬息万变。因此,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怎样科学评估拟合并经营者的市场力量、树立何种经营者审查理念就成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的三大难题。第二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科学合理的相关市场界定是保证移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先决条件,该领域竞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从产品核心功能为出发点,同时重视供给替代分析,创新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受消费者使用习惯与语言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切不可简单将其确定为全球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则必须以经营者所在行业的技术创新趋势为导向。第三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力量的衡量因素。在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经营者普遍实施免费策略的移动互联网领域,“成本——生产——销售——利润”的经营理念转变为“注意力——流量规模——现金转化能力——利润”的盈利模式,市场份额已不再能作为企业市场力量的直观反映。分析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应从消费者依赖度、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的控制能力与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者流量统计四个方面来开展。第四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反垄断法》应根据不同行业竞争方式的特殊性创设不同的适用条件。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应树立消费者福利标准为指导原则,在把握该领域竞争特殊性及企业盈利模式的基础上,可将相关市场壁垒变化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核心因素,除此之外还应着重考查集中对经营者创新能力和创新意愿的影响,同时可将修正适用后的市场份额标准作为参考要素进行综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