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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现代汉语辞典》谓“社会的安宁秩序”,解释为“社会安定”。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从上至下逐渐建立专门机构,指挥协调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政府各部门均被列入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随时为综合治理提供保障。2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有效地改善了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了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各种治安问题接踵而来。根据公安部的最新统计,从1993年至今,我国普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高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逐年下降,虽然个中原因很多,但治安问题却是显而易见的原因。理论界许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总的来说,仍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深入探讨和完善。本文以“治理”理论为视角,以检察机关的职能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提出、综合治理的机构、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检察机关的职能,分析了综合治理的目标和难点,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现有国内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分析了现有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分析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中可以并且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提出的“善治”目标,以济源市为例,阐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目标与善治目标的统一性,及新治理模式中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中可以发挥的作用。最后,本文指出,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并且应当承担综合治理的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应当坚持相应的原则,坚持依法办案、有序参与,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关系。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领导,这对于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