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租船合同下安全港保证义务

来源 :上海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roy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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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保证义务关系到租船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航运实践的健康发展。由于租船合同中有关该义务的内容较为简练,立法规范不够系统,特别是我国有关安全港保证义务的立法内容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成熟的案例。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体系分析、案例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手段,针对安全港保证义务问题展开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章与第二章针对安全港保证义务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包括安全港的标准、内涵、范围、主体等。文章比较了有关安全标准的几种学说,分析了与安全港保证义务相对应的权利问题。 本文第三章区分预期保证与连续保证,就有关安全港保证义务存续时间的争论进行了澄清。认为安全港保证义务系连续义务,由作为第一次义务的预期安全保证和相应的派生义务组成。 文章第四章主要从违反安全港保证义务后果的角度,具体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了违反安全港保证义务条款产生的违约责任归则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违约后果中损害赔偿问题与合同解除问题。其中,文章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到安全港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中,强调重视合同责任原则和重视“与有过失”免责问题相结合。从而有效激励双方都能够提高就安全港问题的注意,避免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则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对安全港条款与租船合同下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比较分析。 通过分析,文章在第六章指出了我国《海商法》有关条文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连续义务+航行过失免责”模式对安全港保证义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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