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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足。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角色,借助这一平台进行公开融资,同时也要定期向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证券监管部门为引导资本市场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设计了诸多基于会计数据的监管制度,目的是防范、惩治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19年5月,易会满曾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首要目标”。近年来,监管制度在不断修订更新中日趋严格,不但促进了“僵尸企业”的及时出清,也加强了违规退市的力度,但这些制度的改进主要针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对于那些未违规操作、没有受到监管关注的上市公司而言,现有监管制度是否实现了提高其发展质量的目的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发现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漏洞,改进监管政策、完善监管制度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也将为监管改进提供新思路。本文首先利用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了监管制度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成果,在扎实掌握相关理论原理的基础上,聚焦于那些未违规操作、没有受到监管关注却反复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使用案例研究法从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中百集团为研究对象,由案例公司连续三年出现“净利润为正,扣非净利润为负”这一现象入手,详细分析了其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具体手段,主要包括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让子公司股权、政府补助以及资产证券化运作。结合监管政策中业绩指标的规定以及中百集团业绩情况,分析得到该案例公司连续利用盈余管理扭亏的根本诱因是监管契约,即上市公司业绩监管制度。从wind数据库中选取中百集团以及深证成指的相关数据,利用市场调整模型得到2015至2017年年报公布日附近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并绘制成CAR值折线图分析市场反应,结合中百集团近两年的盈利状况及行业背景,说明依靠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扭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公司业绩不佳的现状,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甚至可能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基于一系列的分析讨论,本文认为现行的业绩监管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对于未违规操作、没有受到监管关注的上市公司而言,没有起到提高公司质量的作用,反而成为其避免监管惩罚、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诱因,长远来看不但阻碍公司正常发展,还会伤害公司根本价值。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进一步深思,本文提出了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认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将能够反映发展潜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非数字化指标纳入监管体系,建立分行业分类的动态监管机制,避免业绩指标要求过于一致以及盈亏定生死的“一刀切”现象,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应的经济活动实质的关注,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在防范、惩治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能够真正实现提高公司质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