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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在我国《反垄断法》语境下主要是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低于成本价销售,且缺乏正当理由的行为。作为排他性行为,掠夺者通过低价排挤走竞争对手之后再进行提价,来弥补掠夺期间的损失,攫取垄断利润。因而,如何能够合理地规制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是我国,世界各国在反垄断执法中都面临这个问题。此问题的解决,第一,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福利;第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整体提升。然而,在开创大型平台新经济的同时,双边市场作为新兴的产业组织形式,难免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和法院司法裁判等不同场景下出现特殊问题和新型挑战。尤其是面对双边市场结构下的涉嫌掠夺性定价行为,我国更需要与时俱进的规制方法。出现问题和挑战的原因不仅需要从传统经济分析方法的滞后因素去寻找,也要从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的不足进行深入探究。因此,我国亟需以双边市场相较于传统单边市场的经济与法律特征为索引,以经济分析方法和法律认定规则为主线,探讨并推动解决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我国应不断深入研究和完善双边市场结构下平台经济的竞争规则和规制体系,进一步探索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解决路径和规制措施。目前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界针对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仍较为滞后,尤其是双边市场与传统单边市场掠夺性定价反垄断规制方法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问题主要存在于认定框架和具体标准的数个方面:首先是滥用行为认定的首要步骤,即基础性的相关市场界定;其次是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多重认定因素;再次是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断和检验规则;最后是掠夺性定价的认定具体标准等等。以上学术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权威可靠的司法案例较少,也缺乏世界公认统一的法治理论。尤其在我国,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案例极其罕见,缺少实证材料的佐证与参考。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深入开展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第一章开宗明义,首先针对双边市场的概念界定、主要类型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并通过比较传统单边市场和双边市场的差异,指出了双边市场面临反垄断规制的重要经济特征,即价格非对称性和需求互补性,并重点论述了双边市场的核心效应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因此,有必要在竞争效果分析中综合运用双边市场理论构建相关体系,重点考察交叉网络外部性在新平台市场进入与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从而提升竞争效果分析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有助于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双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第二章重点讨论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基于对掠夺性定价的动机与手段的理论研究,认为动机是否理性,就是芝加哥学派与后芝加哥学派的分野。并区分了掠夺者的两种具体实施手段:一种运行方式的目的和逻辑是排斥现有竞争者;另一种运行方式的目标和期望是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同时进一步阐述了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指出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带来的挑战与危害。复杂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不仅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挑战,还会抑制技术创新,更有可能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总体消费者福利。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强化了滥用行为的隐蔽性,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是对于掠夺性定价的竞争影响这个命题,宜采取辩证的观点。因为即使它存在如此多的危害,在研究中也不能忽视双边市场结构下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也可能在经济效率和长期策略等方面具有合理性,消费者也确实获得了短期利益。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应当对掠夺性定价适用合理分析原则,采用更为严格的认定框架与具体标准。第三章通过归纳整理中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于掠夺性定价的立法体系、认定标准和检验规则,总结出我国“主体标准+主观意图标准+成本标准”的掠夺性定价认定标准。并依据历史脉络,探究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掠夺性定价典型认定标准以及规则演进。通过比较、借鉴域外掠夺性定价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吸收掠夺性定价司法分析的四类理论和执法检验规则,指出乔斯科-克莱沃里克的两阶段检验规则更值得我国在反垄断执法中进行参考和应用。该规则在第一阶段旨在过滤掉非市场支配地位的实施主体,第二阶段过滤价格低于平均变动成本的合法行为,剩下的就是应当受到审查和处罚的违法性掠夺性定价行为。因此,这类分阶段、分情形的层层检验规则,不仅考虑全面,也简化了判断流程,提高了执法效率,减少了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主观判断的失误和偏差。第四章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进一步挖掘出我国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困境:其一,双边市场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加大。其二,双边市场中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认定困难。其三,双边市场发展给传统反垄断理论带来挑战。其四,不同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反垄断监管难统一。重点关注以上困难如何产生,何以解决。第五章完整提出了我国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反垄断问题的解决路径和规制建议。基本遵循从行为到效果的违法性认定逻辑,聚焦于双边市场结构下的非对称性倾斜式定价模式以及免费模式,将会对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造成何种影响,进一步借助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开展法律研究。第一,在行为认定方面,指出成本标准演变导致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认定难度增加。对此提出我国应当优化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认定的成本分析方法。域外成本标准的理论嬗变与司法实践为我国平台反垄断带来了经验启示,进而提出可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辅助原本的价格-成本分析方法进行认定。第二,在主观意图标准分析方面,指出了经营者意图标准的弱化趋势,提出我国应适当弱化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认定的主观意图标准,将违法性认定的重心放在成本要件和补偿要件的调查和证明之上。第三,由于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低价竞争损害后果复杂化,宜采取辩证观点,因此重点研究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原则的适用,也就是我国反垄断体系中的正当理由抗辩。通过探究掠夺性定价规制中的正当理由抗辩之法律渊源、逻辑定位等基础理论,肯定了包括我国在内所倡导的多元主义价值观念。进而对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正当理由之界定原则提出己见,包括完善正当理由的构成要素和在双边市场中适用的特殊规则,以适应平台经济新模式的发展。最后的结语是对于我国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和完善。特别指出并非所有掠夺性定价都被认定为本身违法,因免费商品的双边外部性,在线双边市场中的掠夺性定价有时被认为是合理的。从而针对性地提出掠夺性定价反垄断法规制的体系化建议,宜通过意图、行为和效果分析等多种构成要件,对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进行认定,从企业行业自律、政府机构监管、司法机关介入、消费者监督等多个方面对掠夺性定价规制的具体措施进行改善,平衡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价值选择,持续推进我国双边市场平台反垄断规则体系的优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