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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退出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规制之一,公司清算制度在公司法人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对平衡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即市场准入法律、市场交易法律和市场退出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司立法重设立和运行法,忽视公司退出的立法,有关公司清算的法律一直较弱,致使很多公司无法正常清算而退出市场。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公司清算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境外成熟的公司清算立法进行研究,同时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借鉴,以期对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的是公司非破产清算一些基础的理论性问题。首先,笔者在对不同学者对公司清算的不同表述逐一分析后得出自己对公司清算概念的定义,并进一步论述其法律特征和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最终得出清算中的公司与原公司系同一人格,只是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进而指出了本文以非破产清算为研究对象;最后,笔者对公司清算的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三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公司清算的实践现状和立法规制作出论述。这部分分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我国公司清算的实践现状;二是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规制。实践中,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而解散,解散后股东很少积极主动地组织清算,对公司债权债务作出了结,甚至为逃废债务恶意清算,导致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从而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笔者主要以现行《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对象,对二者在公司清算方面的规定作出阐述,并对其进步意义作出肯定。第三部分以清算人制度为研究对象。笔者首先从清算人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入手,着重介绍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得出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人的结论,同时介绍了学者对清算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之后,笔者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境外关于清算人制度的立法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在清算人的选任和解任、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两方面进行论述,介绍了境外成熟的立法;最后,针对我国在清算人称谓、清算人法律地位、清算人的选任和解任、清算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一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强制清算制度。笔者首先将特别清算制度和强制清算制度的概念及关系进行分析,明确了我国强制清算制度和境外特别清算制度既存在差别,同时在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价值方面又存在共性,进而指出我国可以借鉴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立法来完善强制清算制度;之后,针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特别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强制清算的规定,指出我国在强制清算制度方面,包括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运行及终结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