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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生活的同时,也让我们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带来的环境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环境诉讼的特殊性,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量的环境诉讼由于原告的资格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得到司法救济的环境纠纷数量极为有限。 解决环境纠纷的迫切性,使关于建立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热点。有学者统计,自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法院环保法庭设立以来,截止2010年10月底,包括13个省份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共设立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约50个,其中包括中级法院的7个环保审判庭,基层法院的17个环保法庭、22个环保合议庭和6个环保巡回法庭。在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基层法院的实践也得到了最高审判机构的认可,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学界也掀起了研究环境诉讼审判的热潮,有的学者从环境诉讼的现实紧迫性出发论证我国建立环境诉讼专门审判组织的必要性;有的学者为我国设立专门环境诉讼审判组织提出立法建议;有的学者介绍和比较国内外环境诉讼专门审判组织设置和运行情况为我国设立专门环境诉讼审判制度提供借鉴。但梳理现有研究文献,我发现研究者多是在宏观方面的论证,缺少对我国环境司法现状以及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运行状况的考察,也很少涉及对我国环境诉讼审判专门化的制度困境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六年的实践,我们现在重新审视环境法庭的运行状况,发现虽然环境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但实际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案件数量却不尽如人意。环境诉讼审判在法律依据、受案范围、管辖问题、程序规则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困境,也没有环境诉讼法的支撑。因而,环境诉讼审判专门化困境的解决,需要对环境诉讼的内在困境和外在表象进行反思。 本文重点从我国环境诉讼审判制度的实践现状出发,在考察国外环境诉讼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诉讼审判制度中的审判组织的建构、审级制度、管辖制度和执行程序的实践现状进行了分析,对环境诉讼审判制度中的立案问题、证据规则的运用问题以及环境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能动性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力求通过对环境诉讼审判制度中运行困境的研究,探索出强化与优化环境诉讼审判的具体途径,促进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诉讼司法救济体系的建立,有效推动环境纠纷的解决以及环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