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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一系列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现象的发生,是否应该将一般救助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但在民事侵权法领域就这一问题的探讨还比较少,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声音仍然是坚持传统的观点,即这一问题应归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法律不应对其作出过多的干预。
在本文中,笔者就此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已具备了将一般救助义务由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的条件。笔者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以及制度经济学知识,探讨了在理论上将一般救助义务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并用大量的篇幅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前提下,提出了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际操作上,在我国,将一般救助义务引入侵权法都具有可行性,并设想了一个基本的构成要件来规范这种见危不救、见义不为行为。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序言。笔者从国内和国外近期发生的几则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出发,分析了面对此种局面,传统理论和当代司法实践的不同做法。并对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就这一问题的不同的立法模式做了简要分析。最后探讨了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和理论探讨方面的不足。
第二部分,一般救助义务概论。在部分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一般救助义务的概念和分类,并将本文所讨论的救助义务限定于“一般救助义务”,其次,笔者分析了一般救助义务和作为义务的关系。一般救助义务只是作为义务中的其中一种,相较于其他作为义务,一般救助义务所引起的争议最大,我国民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部分,一般救助义务的比较法分析。笔者在本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对一般救助义务的立法史进行了研究和探讨。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两大法系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可以给我国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第四部分,我国侵权法中引入一般救助义务分析。笔者首先从当代中国的现实状况、建立和谐社会、制度经济学三个角度分析了引入一般救助义务的必要性。然后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两个角度分析了引入一般救助义务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一般救助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具体构建。本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和重点。在此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救助义务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其次,笔者对适用一般救助义务的具体构成要件做了比较详细的构建。
第六部分,结语。在本部分,笔者谈到了本文的不足部分,并再次强调了将一般救助义务引入侵权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