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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序的人类活动造成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至今,环境污染已经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环境问题面前,个体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国家在国际环境问题中正承担着越来越大的责任。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其在跨界损害事故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有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损害事故发生后更有责任尽量减少损害和进行赔偿。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跨界损害事故中,由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是解决跨界损害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有关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还很不完善,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文章对跨界环境损害、传统国家责任和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含义、性质、特征和形式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与阐述。通过分析和比较传统国家责任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说明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与发展,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即都是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再次,由于国际社会对跨界环境损害是否需要国家承担责任一直存在分歧,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法编撰至今仍在进行中,文章通过分析和阐述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条约实践、司法实践和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的实践,证明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一种必要方式。归责原则是制约环境损害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原因。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也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结合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学者观点,阐明跨境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该领域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最后,本文探讨了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一旦跨界环境损害事实发生,受害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司法途径和国际仲裁途径求偿,并比较了三种求偿途径在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的利弊。同时,文章还分析了中国政府在跨境环境损害责任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以及已经采取的相关举措。希望在分析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及新出现的更为合理的责任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对中国政府以后的立法和行动提供一点借鉴意见:明确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的预防义务和重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