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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边界问题是法官释明制度的核心内容,法官合理适度的释明不仅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亦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但是,法官在何种边界范围内进行释明是一个极其微妙又难以量化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现阶段我国释明制度尚未建立,释明规定处于不成体系、简单零散化的尴尬局面。在司法实践层面,由于法官没有一个明确的释明边界的界限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明出具的相关审判意见不一,法官难以掌握释明的“度”,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出现法官惧于释明、怠于释明以及滥用释明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未释明或过度释明等不当释明导致的二审上诉等案件,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另外,现阶段我国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且未普及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处分自身的权益也是常有之事,这也客观的要求发挥法官合理释明的重要作用。因为释明在一定意义上也弥补了当事人诉讼模式下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弊端,对法官而言在释明的边界内合理释明能有效的帮助当事人完整的陈述内心真意,具有影响案件实体结果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释明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释明制度,关于释明的规定仅零星的存在于司法解释之中,在指导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存在范围模糊、边界不清,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方法、监督及救济途径等问题,无法形成完备系统的释明制度体系。此外,尽管多数前辈学者关于释明的理论研究,如释明的性质、释明的事实边界与目的边界以及关于刚柔并济释明边界标准均做出了极具理论指导的基础研究并逐渐深入,但莫衷一是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性强的释明边界标准。所以说,释明的边界的勘定问题仍需解决,这是不可逃避的问题,也是极其重要的研究命题。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边界模糊,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无法有效的指导审判实践的工作等问题,在分析我国释明相关规范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借鉴德国、日本释明规范的成熟经验做法,在明确五分法释明范围的基础上勘定释明原则性与具体化相结合的刚柔兼济的边界标准。探求当事人真意、实现双方平等对抗原则、适度原则、解释约束性原则等高度概括性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细化释明遵循释明目的与事实边界标准、当事人最低限度暗示标准以及类型化裁判文书参考标准三个具体可操作的具体释明边界标准,以期实现民事诉讼实体公正,从而维护司法权威。释明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大宪章、修正器”,而释明边界的勘定是构建释明制度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清晰化界定释明边界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改革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