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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信息业者对于信息的需求急速增长,个人信息保护处于严峻情形。然而,知情同意原则的使用受到了质疑,被指有效性、真实性不足而缺乏正当性。本文通过论述知情同意原则的必要性来说明目前及未来一段较长时间,我国还应当合理适用知情同意原则。其是目前看来能够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较好方法。同时并为知情同意原则寻找民法上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应当在人格权中创设个人信息权,并借鉴德国法个人信息自决权,对人格相关性强的个人信息严格适用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对于人格相关性弱的个人信息采用默示推定其同意信息业者进行收集处理。从而利用知情同意原则达到信息业者与信息主体的利益平衡以及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探讨知情同意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其中知情同意原则的立法政策、适用范围、正当化基础,并指出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第二章是关于知情同意原则的现状探究,包括国内外立法概述,并指出其目前实践中的困境以及较突出的有效性不足之处,如有法律支撑不足、不够人性化、举证弊端等三项。同时叙述了知情同意原则的优势和必要性。其中优势有三种,分别为体现程序正义、消除精神上的不安宁感、避免隐私的模糊定义等。第三章描述个人信息以人格相关性强弱区分的分类方法以及将该种方法结合而得到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适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