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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犯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刑法领域,“背信”最初是出现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概念。在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则没有将背信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同样,在英美普通法中,背信并不被认为是犯罪,而在制定法当中,背信仍无具体罪名,背信行为只有可能被视为委托物侵占的类型。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没有“背信”这一概念。但实际上,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已经有了一些较为具体的针对背信行为的罪名,如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等。可以说我们国家虽然没有普通背信罪的规定,但是有特别的背信犯罪的规定。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以及对背信犯罪的法律规制是不利的,从这个层面来说,对其它国家的背信犯罪和我国刑法上的背信犯罪作一个比较研究,是有一定意义的。
目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问题也是不断的出现。尤其是出现了很多难以用现行的法律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背信犯罪,从德日等国的背信犯罪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出发,充分讨论了背信犯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特征,最终对比研究我国已经存在的背信犯罪法律规定的现状及我国新增的背信犯罪的特征,得出适合我国法律理念和现实的背信犯罪的本质及特征。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上的背信犯罪概念,综合我国的各种情况,最终总结出适合我国的完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的背信犯罪得到有效的治理和约束。本文在得出理论性的基础上,综合各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实践,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理论,在以后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采用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相结合的模式,在财产犯罪一章中设立一个一般性的背信犯罪条款,其他的背信犯罪则作为一种特别的背信犯罪存在。同时,还讨论了在适用这两种条款时如何处理竞合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样,在无法可以的情况下,背信犯罪的一般性条款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以弥补法律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