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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予以确定,此后经过《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7年《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有利诉讼制度,其发展与完善也代表着立法者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处于相对快速发展的阶段,极大地打击了污染环境行为,并通过诉讼制度督促污染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得不正视的是,目前立法所确定的原告范围仍较为狭窄。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受到了严格限制,立法所确定的具备原告资格的社会组织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且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等。在这样的规定下,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很少,.而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中,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仍存在阻碍。本文在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已经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集中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两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及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少数几家地方性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局限于少数社会组织,而其地域分布也极其不均衡。由此可见,在本就为数不多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中,只有个别的社会组织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原告的范围将直接影响到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也直接影响到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打击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便在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在目前生态环境情况并不乐观的前提下,此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原告范围过于狭窄,且意愿与能力皆不足的情况下,想要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便更为困难。本文通过对近几年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和公民提起的维护公益之诉案件的整理与分析,研究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及分布地域、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以及原告范围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影响,同时结合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