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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制度是公司法发展史上的一种制度创新,该制度为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可选择地退出公司的一项有效机制。但是,该制度在本已比较年轻的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史上更显得“乳臭未干”,不仅理论界对此项制度的各项规定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京辰公司”)与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商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就是一显而易见的例证。因此,作者努力尝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深入分析该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的股权回购制度,以期为完善该制度贡献自己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在此部分作者首先简明扼要地对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进行回顾,然后对法院判决作出评论并提炼出该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基本法理。此部分是分析本文的理论基础,支撑着本文的案例分析部分。作者主要从两个层面,即股权回购相关概念之厘定和股权回购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在股权回购的理论基础部分,作者从四个方面,即契约自由理论、利益平衡理论、资本多数决机制和公司的团体组织性对股权回购制度作出了基本的理论考察。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及建议措施。此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本文试图有所创新的一部分。作者首先从两个层面对文中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即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股权回购的价格确定。然后对股权回购法律制度的立法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我国股权回购立法现状及缺陷。最后,作者从四个方面即:股权回购的主体适用、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股权回购的适用程序和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对我国的股权回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结合全文的论述给出了案例分析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