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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个难点问题,它的“度”如何去把握?与类推解释之间是否可以区分?如何区分?本文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立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基本理论,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并对扩大解释的边界从理论和技术途径进行探索。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说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刑法学界对扩大解释概念的表述,都认为是对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用语的解释超出其字面含义,解释出的含义比其通常含义更为广泛;扩大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刑法,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但对于扩大解释的目标是应该追寻立法意图,还是应该追寻立法原意,就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实质涉及到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争。对此,笔者认为为扩大解释不应该以探究立法原意为出发点,而应该创造性地揭示立法意图,并使之能够与现实相吻合。首先,法律是由立法者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由于语言文字的不周延、多义,甚至歧义等性质,使得它无法完全准确地表达出立法的真意。其次,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也决定了仅仅探寻立法原意是远远不够的,刑事立法永远都是滞后于社会生活。故扩大解释的概念应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狭隘,不足以符合社会现实需要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意图出发适当扩大法文的意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我们允许扩大解释却禁止类推解释,其缘由要从类推解释的概念入手寻找。从众多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到,类推、类推适用和类推解释基本上是以同一个意义在使用,即当某一事实即使没有刑法的相应规定时,也依照最相类似的条文来加以处理。可见,类推解释已经完全超过了刑法文本可能具有的含义范畴,这也成了我们反对类推的最主要原因。虽然“类推”(类推适用)的适用会导致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而在刑法领域被禁止,但是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类推”(类比推理),却是法律现实化过程中的有效方式,不能加以禁止。这也是为考夫曼所倡导、英美法系所采用、我国很多刑法学者所怀念的“类推解释”,是一种方法论上的综合推理模式,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在此,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类推解释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祛律规范续造手段加以禁止,而不是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也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故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是存在根本区别的:首先,类推解释虽然冠以解释,但是有“名”无“实”的,它的“解释”已经超出了法律规范的文义范围;而扩大解释是在文义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的,属于解释的范畴。其次,从价值和体系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类推解释是法律漏洞补充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有的部门法也在大量采用,但在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要得到遵守,法官没有完善法律的义务和权力,这是为了更好保障普通民众的预测性,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因此类推解释不能运用于刑法领域。第二部分是对扩大解释的边界从理论上的考量。刑法扩大解释的边界如何去判断,刑法理论上提出了各种标准,如“刑法条文所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法律条文逻辑含义许可范围”说、“具有解释对象核心属性”说等,都难以经受住实践的检验。采取单一标准试图合理限定扩大解释的边界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刑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是各种各样、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问题,对刑法扩大解释边界的研究,需要把规范和事实结合起来考虑;且社会事实不断变化发展,人类认识不断深化,规范内涵也在适时扩大或限缩。这也说明,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的区别需要不断思考、归纳、总结、反省,在此基础上从动态的、综合的观点去厘定扩大解释的边界。首先,从一般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文本对解释具有前提性价值,扩大解释不能脱离文本而独立进行,必须在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范围之内进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决定了刑法解释必须立足于刑法文本。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时既要考虑文本自身的含义,又要使解释的结论尽量符合刑法文本的精神。其次,刑法文本是固定不变的,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却是千变万化的,故在对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时,要善于掌握刑法规范的本质属性,合理限制扩大解释的“度”。刑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解释结论的归宿点,它也具有自己特点: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处罚必要性的判断;体现出各类犯罪的特殊类型,使该刑法规范与其它相近刑法规范区别开来,以便正确的定罪量刑。第三部分是对扩大解释的边界从技术路径上的确定。首先,就解释方法而言,文理解释应该优先于论理解释。既然是解释,就要从文本出发,即文理解释处于优先性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价值解释。因为刑法规范不仅仅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裁判规范,针对一般的行为人来说是行为规范。所以在解释刑法规范时,首先要关注的是一般人的预测能力,即要以行为规范的功能为首位。同时置文理解释于优先地位也符合法治的理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为罪刑法定原则所取。其次,扩大解释根据仍应该以文本“语词可能含义”为起点。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说允许扩大解释、禁止类推禁止是否真正做到了,就看解释的结论是否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仍在刑法文义的“射程”内,其实这一标准很容易产生争议。但也正是因为这些争议,才使得人们不断考虑新事物对法律的影响,不得不修改法律,不断推进法制的发展。对于同一个词,不同国家的解释有的认为是类推,有的认为是扩大,也仅仅是居于对该词外延的不同理解而已。最后,对扩大解释的边界,应该分别从价值、可行性和程序上予以控制。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是刑法的两大价值,法官在扩大解释的过程中只有在心中时时念着这两点,以一种全面、俯瞰、深入的姿态来审视案件,才能为合理、合法的判决指明方向,才能实现实质正义。但是刑法的这两个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又会常常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对此,从刑法的终极目标看是要解决归责的问题,因此应该强调刑法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法益,这也是法官在扩大解释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刑法价值。刑法文本虽是扩大解释的起点,但在扩大解释过程中常因为文义自身的模糊性可能对文义的确切意思存在争议,这时就需要借助于国民预测可能性来检验,即考虑该解释是否在普通国民的意料之内。不管怎么说,在扩大解释的过程中,我们都是针对刑法用语的边缘含义进行解释,这就注定了解释的对象具有模糊性,而解释的结论必然是带有不确定的特点,要想得到最合理和令人信服的结论,最终是要依靠程序作坚强的后盾。该程序应该强调公众的程序参与权,具体体现为我国应该逐步扩大强制性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正视律师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方面的权利,强调法官对自己扩大解释结论的论证。本文贡献在于从基本理论出发,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揭示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根本区别在于类推解释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续造手段加以禁止的,而扩大解释则因为在文本含义可能范围内进行解释而被允许。同时,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对扩大解释的边界厘定从理论和技术路径上进行了思考。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对国外文献收集得偏少,理论不够全面;其次对于刑法文本语词含义的研究不够深入,考虑得也不够周全,尚未形成完整的思维模式。对此不足之处,将在以后学习中继续研究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