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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家之间民商事交往进一步增多,其中的纠纷与摩擦在所难免。对于同一案件,数个国家可能同时享有管辖权。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双方当事人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选择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由此产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就是指这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正确处理国际民事诉讼竞合,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案件展开审理的重要前提。如果放任同一案件在数个不同国家同时被审理,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使得纠纷复杂化,增加了诉讼成本,并且几国法院争相审理同一案件,那么一国法院做出的裁决往往在外国得不到执行,浪费诉讼时间,也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本文以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为研究对象,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并引入案例进行佐证。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概述,包括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定义和类型,并简要分析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是本文介绍的重点,共讨论了先受诉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承认预期规则和禁诉令四种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主要途径。其中,对先受诉法院原则,本文介绍了其内涵,罗列了先受诉法院原则的构成要素,并对该原则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除基础概述外,结合相关国际条约,重点讨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尤其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要素;对于承认预期规则,主要对其运用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对于禁诉令,则引入相关国际条约,对比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和主要国际条约对于禁诉令的不同态度,介绍了其颁发的标准和国际社会存在的分歧。第三部分是我国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规定。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其后参开外国立法和现行有关国际条约对我国将来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结合承认预期规则,引入先受诉法院原则、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以禁诉令作为辅助的手段的建议。最后一个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