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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标。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此都十分重视。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的出现,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大胆尝试,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民事审判公正和效率,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大措施,也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实践的成效。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其运行过程中也凸显出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问题,给我国的司法现状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界感兴趣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存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从理论基础、制度价值等方面对证据交换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更加系统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提供理论参考。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大部分;证据交换制度概述、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与现状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为实现证据交换制度的本土化,本人认为在设置证据交换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与国情相一致、当事人自愿和职权适当干预相结合、庭前证据交换不能替代庭审程序。证据交换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交换制度、引入新的诉讼模式、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内容。此外还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例如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建立强制答辩制度、明确证据收集制度。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存活、生长的土壤,国外运行良好的证据交换制度,怎样在中国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司法体制下保持活力,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积极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