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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是知识产品在不同国境间的移动;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因为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平行进口”常被称之为“灰色市场进口”。不过,无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具体使用上,二者并不完全相同。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严格意义上来说,“灰色市场”概念比“平行进口”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确切地说,平行进口只是灰色市场进口的一种类型。作为商品跨越国境移动的形式,平行进口与走私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日常生活中常常将以这两种方式进入一国国境的货物通称为“水货”。其实,二者在产生的主要原因、实施的对象、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两者会随着国家立法态度的不同而相互作用或转化,即当平行进口被一国禁止时,商品可能会借助走私的通道进入一国国境;反之,当平行进口被一国法律所允许时,一部分走私产品可能通过合法的通关手续进入一国国境。另外,平行进口与反向假冒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二者所针对的都是合法的知识产品,都是再销售的行为,行为实施的后果都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显著区别。对二者的区分将使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对平行进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产生不同判断。平行进口现象自产生开始已有近百年时间。其中,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平行进口所涉领域也不断扩展。专利、版权和商标领域最易出现平行进口现象,其他领域,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保护等领域也陆续出现了平行进口现象。对这些领域的平行进口采取何种立法态度,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立法目标。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同一知识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的价格差。造成这种价格差的原因有很多,产品需求弹性、产品的生产成本、知识产权人的定价策略、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关税水平等都会对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平行进口商正是为了从这种价格差中赚取利润,才从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手中购买知识产品。平行进口商的行为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也给进口国消费者带来了福利。但是,平行进口的行为会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特别是进口国知识产权被授权人的利益,而且平行进口行为也不总是有利于进口国消费者。自从国际社会开始加强国与国之间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平行进口现象就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国际性问题。尽管早期涉及平行进口的案件相对较少。但经济全球化促使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也大量出现。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越来越为各国和国际社会所重视。平行进口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和国际贸易法领域共同面对和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目前,地域性理论和权利用尽理论依然是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家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与地域性理论相对的是权利用尽理论。该理论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在一国地域内自由流通,防止权利滥用从而形成垄断。权利用尽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产生的知识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的权利就被认为用尽,权利人丧失对其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在一国境内,地域性理论和权利用尽理论的矛盾与冲突尽管存在,但一国通过立法即可有效调节;如果产品涉及不同国家,则两个理论常常发生激烈冲突。对于二者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平行进口的性质和立法原则。平行进口问题不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涉及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因此,对平行进口性质的考察也必须透过国际贸易理论。那些对平行进口持否定或限制观点的国家,通过平行进口政策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受阻,并完全可能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别国产品进口的合法借口——有相当一部分进口商品可能被挡在关境之外,或者即使入境也会因知识产权纷争,不能大量进入该国国内市场的流通渠道,甚至因遭遇诉讼而蒙受损失。将利益均衡的思想引入平行进口问题的分析,能够更清晰的认识到平行进口的立法同样应体现正义并兼顾各方的利益。利益均衡意味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从深层次探讨平行进口的取舍理由。平行进口问题使世界各国共同面临一个两难选择的境地——它关系到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禁止“平行进口”,那么就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人的垄断,进而影响国际商品贸易的自由流动,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利益,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平行进口还会受到竞争规则的影响。因为平行进口行为本身一般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即使可能对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也往往发生在动态或转销过程中,而这就需要竞争法来规制了。竞争法本身的作用就在于规制不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这样,将竞争法引进平行进口领域,既可以维护有利于本国的平行进口,又可以禁止不利于本国的平行进口。充分发挥竞争法不失原则性下的灵活性,也符合一定时期一国的价值取向。现阶段,国际公约和实践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涉及较少。除了TRIPs协议对专利仿制药品的平行进口有特殊规定外,在国际层面上基本没有调整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以欧盟的平行进口理论与实践为典范。欧共体所创设的区域内权利用尽理论,有效地促进了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商品、服务、人员等的自由流通,保障了区域内自由竞争,不但为成员国国内立法提供了参考,也为国际社会其他区域联盟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平行进口的立法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经济发达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的国家则更为健全。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尽管目前这一问题在某些国家已经被合法化,甚至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但在整个国际社会仍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甚至一国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会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我国对平行进口的理论研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不但立法时间短,效力低,数量不多,调整的范围也很有限。这些现状都与我国平行进口的实践少,平行进口影响评价机制的缺失以及平行进口立法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有着直接关系。平行进口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突出问题。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WTO的加入以及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各方面都在赶超世界先进。在国际贸易领域,平行进口将越来越频繁。因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非常明显。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后,作者建设性地提出了我国平行进口的立法取向。即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的立法应以允许为宜;同时,对于现在和将来出现的平行进口的消极影响,规定一定的例外原则,将这些消极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此外,在平行进口的法律体系方面,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走先分后总的立法模式。在具体立法方面,遵循国际化原则、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原则、分别立法原则、长期规划与短期利益相协调原则,并对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以完善。